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已於2018年8月22日生效。為配合本澳社會及經濟的發展,是次修法對現行《民法典》中有關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制度作出修訂和完善,法務局為讓社會各界了解有關新法的規定,在法律生效前,已先後聯同各社會團體,向負責物業管理的相關人員及市民大眾舉辦多場講解會。
日前,法務局與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及江門同鄉會合辦《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講解會,對象為該會理監事成員、會員以及從事物業管理的專業人員等。法務局羅靜萍廳長、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周嘉進會長、陳抗副會長、江門同鄉會夏俊英常務副會長,以及逾六十名從事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出席。講解會由法務局法律人員羅麗萍主講,內容主要涉及今次修法的新規定,包括“小業主大會”的召集制度和運作規則、通過“小業主大會”決議所需的份額,“管委會”的組成及作出法律行為的範圍等。
講解會中,與會者就現實狀況積極提問,當中包括小業主大會議決事項時需遵守的法定份額、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以及在樓宇共同部分開展更新工程等方面的問題。是次講座讓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的人員,加深對新法的認識,有助他們更好地履行職務,完善樓宇共同部分的管理工作。
法務局將繼續舉辦有關講解會,各界人士如有意舉辦或參與可聯絡法務局李小姐(電話:8795-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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