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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非法住宿被罰款 中院維持原審判決


A因利用其承租的獨立單位向公眾提供非法住宿,被旅遊局科處澳門幣200,000元罰款及被勒令立即終止有關活動。A不服旅遊局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行政法院裁定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判處司法上訴敗訴。

A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作出了審理,理由綜述如下:

首先,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因沒有說明理由的瑕疵,有關判決應屬無效。合議庭轉用原審判決內容指出,行政法院在判決中已詳細說明了其判處上訴人敗訴的理由,因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的判決無效瑕疵。

此外,上訴人認為沒有事實能夠證明其提供非法住宿。對此,合議庭指出,根據已證事實,A承租有關涉案單位,讓5名相互不認識、持旅遊證件的中國內地人士作短期居住,大部份住客只是和A在入住當天才認識,雖然入住的人士否認給予任何入住報酬,但上訴人承認住宿者於離開時會給予一些金錢打賞作為住宿費。涉案單位沒有獲旅遊局發給酒店場所之經營執照,佈置亦非像一般普通住宅。相反,在客廳放置床舖、單位內發現多套未經使用的一次性牙膏及牙刷、床舖用品、一次性拖鞋及張貼之告示,當中指出:“陌生人敲门不要开”、“钱物丢失概不负责”、“离开时在十二点前通知”、“开门关门要轻声”、“欢迎各位再次光临”、“祝君好运”等字句。涉案單位內的住宿者不具穩定性,屬短暫和流動的性質。上述事實,足以證明涉案單位為一非法旅館,而上訴人作為承租該涉案單位之人,安排/容許旅客入住以獲取金錢報酬。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A之上訴不成立,維持原判。

參閱中級法院第513/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