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家及地區的電話監聽或通訊截取中,強調法律保留原則、司法審查原則及書面許可原則。這些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制度,並指導著監聽或截取的立法和實踐,共同形成制度上的良好監督,並發揮著限制刑事警察機關濫用監聽或截取的重要作用。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在監聽或截取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監聽或通訊截取的適用犯罪類型、執行方法、持續期間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
正如世界上大多數法治國家和地區均以法律形式規定執法機關使用監聽或截取的前提和範圍一樣,在澳門這些規定亦必須由立法機關制定,以便使其成為一種合法且公開的獲得刑事證據的方法,而不能由行政機關、團體或個人隨意決定使用。
二、程序法定,即監聽或截取的申請程序、審批標準及執行程序均要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超越法定程序而任意執行,這是保證偵查行為在法律規定內實施、保障居民權利的基本條件。
三、對監聽或截取作出監督。為使監聽或截取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許多國家或地區都按其本身的法制特點和實務需要,為相關措施設定監督機制。本澳對監聽或截取則設有雙重監督機制,分別由檢察官、法官負責審批及監督刑事警察機關執行相關措施的情況;同時,由於電訊、通訊業界是執行監聽或截取時不可或缺的一方,刑事警察機關沒有可能在缺乏相關業界配合的情況下實施監聽或截取,所以,亦可將相關業界視為具有監督作用的一方。具體而言,檢察院承擔審查刑事警察機關的申請是否具有強而有力的理據的職能,法院承擔審批和監督職能,在綜合考慮眾多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及監聽或截取須額外遵循的原則後,對檢察院認同及已審查的申請作出最後審批,體現兩個獨立機關起著雙重把關的作用;而電訊及通訊業界基於負有職業保密義務,其必須獲得法官的批示,才會配合執行監聽或截取。概括而言,上述三者構築的三道防線,對監聽或截取起著監督作用,有效防止相關措施遭到濫用。
四、對違法監聽或截取的行為作出制裁。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均規定不法監聽或截取的刑事責任;而且,違法監聽或截取得來的證據亦不可以作為證據,此為程序上的制裁。
司法審查原則
這一原則為法治國家或地區的一個普遍性原則。對監聽或截取作出司法審查,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執法機關濫用偵查權力,一方面是為了對有實際偵查需要的情況(當然,這些情況必須符合法定的前提要件)作出命令或許可,從而透過監聽或截取達到有效打擊犯罪的目的。在初次申請或每次續期申請時,法官均對監聽或截取作出全面的審批,包括審查是否符合要件、判斷有沒有必要性,以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作出平衡。而且,司法審查原則亦要求賦予司法機關事前(命令或許可作出監聽或截取)、事中(就執行情況向法官報告)及事後(審查過程中是否存在超出命令或許可的範圍作出截取的情況,並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的監督權限。
書面許可原則
此一原則要求所有的監聽或截取行為必須取得審批機關的書面許可,不得以口頭形式作出,以便執法機關清晰執行有關決定,並防止執法人員隨意或任意執法,因此,書面許可原則有效使獲取刑事證據的方法受到司法控制;此外,電訊及通訊業界亦必在確認法官的書面許可後,方會配合監聽或截取的實施。
基於以上三個原則,本澳現行的電話監聽制度一直在相當嚴謹的規定下依法實施,確保居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任意侵犯;而由檢察官、法官、電訊及通訊業界共同形成的三道防線,各按其職發揮著監督或制衡的作用,在確保刑事警察機關有效調查及打擊嚴重犯罪及特定犯罪時,亦能為居民的基本權利提供強而有力的保障。
上述原則和現行的嚴謹機制,將完完全全沿用至《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之內,新制度同時建議訂立更為嚴格、仔細的程序規定,並加入具針對性的保障內容。因此,無論是對刑事偵查工作的規範,還是對居民權利的保障,均是有增無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