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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之申請

申請養老金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申請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可透過登入“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網上平台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如有需要,亦可攜同以下文件親臨辦理: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 (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如申請人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請參閱更改個人資料手續。

代交申請/郵寄申請  (申請文件由申請人簽署):

倘屬他人代交或郵寄遞交(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申請,除遞交 “申請手續”所需的文件外,亦須遞交申請人於當年度有效的在生證明文件正本。

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代領養老金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例如處於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 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審批,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服務承諾)

附註: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備註/申請須知

  1. 福利金額:
    1. 於2011年1月1日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後登錄之受益人(即新制度受益人)收取的養老金每月發放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養老金金額 = 養老金金額上限(3,740澳門元)X實際供款月數

    2. 實際供款月數指在養老金開始發放的前一季度最後月份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
  2. 注意事項:
    1. 受益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2. 養老金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發放;
    3.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4. 受益人必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
    5. 每年1月可獲發與其養老金金額相同之額外給付;
    6. 如新制度受益人供款月數在開始發放養老金後有所變化,養老金的金額將於每年 4月,按截止前一曆年 12月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重新調整;
    7. 第4/2010號法律生效前已登錄的受益人(即舊制度受益人),倘沒有選擇補扣供款,可按舊制度(第58/93/M號法令)規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領養老金。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正在領取養老金的受益人(年滿 65歲或以上),倘為他人工作,仍有供款的義務;
  2. 養老金恆常於1月、4月、7月、10月中旬發放當季三個月的給付;
  3. 受益人因不符合法例要求而不適當收取的社會保障給付,應自接獲通知日起 90日內退還給社會保障基金。倘受益人在指定期限內不退還亦不申請分期償還該等款項,或在已許可分期償還但在任一期到期日後逾 60日仍不自願繳清所欠款項,將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4. 社會保障給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

資料提供:社會保障基金(FSS)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10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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