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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之申請

提前獲發養老金


如何辦理

  1. “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3. 郵寄申請文件至社會保障基金(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

申請文件(適用於上述申請方式第2點和第3點)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 (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如委託他人代交或郵寄申請,須遞交申請人於當年度有效的在生證明文件正本。

 

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代領養老金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例如處於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不休息)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備註/申請須知

  1. 金額計算:
    1. 於2011年1月1日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後登錄之受益人(即新制度受益人)收取的提前獲發養老金每月發放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提前獲發養老金金額 = 養老金金額上限(3,740澳門元)X實際供款月數X年齡百分比
          
    2. 實際供款月數指在養老金開始發放的前一季度最後月份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
    3. 提前獲發養老金的年齡百分比在受益人年齡滿 80歲前維持不變。
    4. 如受益人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實為明顯早衰老,將收取按100%年齡百分比計算的提前獲發養老金。
  2. 注意事項:
    1. 受益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2. 養老金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發放;
    3. 養老金恆常於1月、4月、7月、10月中旬發放當季三個月的給付;
    4.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5. 受益人必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
    6. 每年1月可獲發與其養老金金額相同之額外給付;
    7. 如新制度受益人供款月數在開始發放養老金後有所變化,養老金的金額將於每年4月,按截止前一曆年12月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重新調整;
    8. 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前已登錄的受益人(即舊制度受益人),倘沒有選擇補扣供款,可按舊制度(第58/93/M號法令)規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領養老金。
    9.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正在領取養老金的受益人(年滿 65歲或以上),倘為他人工作,仍有供款的義務;
  2. 受益人因不符合法例要求而不適當收取的社會保障給付,應自接獲通知日起 90日內退還給社會保障基金。倘受益人在指定期限內不退還亦不申請分期償還該等款項,或在已許可分期償還但在任一期到期日後逾 60日仍不自願繳清所欠款項,將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3. 社會保障給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

資料提供:社會保障基金(FSS)

最後更新時間:2024-08-2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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