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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津貼之申請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患病翌日起至患病狀況終止後30日內;如患病期間超越有權收取疾病津貼的最長期間,則最遲於該最長期間終止後30內提出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可透過登入“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網上平台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如有需要,亦可攜同以下文件親臨辦理申請,或委託他人代交: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3. 專用表格上的醫生證明,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執照的醫生開具及適當簽署,並由作診斷的衛生機構或入住的醫院認證;
  4. 倘患病期間有勞動關係,須提交雇主透過專用表格作出的聲明,或由雇主發出的缺勤證明(具有雇主簽名及印章);
  5.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會保障基金之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6. 如申請人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請參閱更改個人資料手續。

*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服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不休息)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審批,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附註: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備註/申請須知

  1. 屬下列情況,不予發放疾病津貼:
  • 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造成的損害;
  • 由第三人的行為所引致且應由其負責賠償的疾病;
  • 由受益人本身故意造成的疾病;

2.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迭;

3. 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又或其于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疾病津貼或社會保障之其他給付。


資料提供:社會保障基金(FSS)

最後更新時間:2024-02-2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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