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手續辦理類型:
可課稅收益評定之申駁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不同意可課稅收益評定之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致複評委員會主席之申駁書,須詳述理由並提供足夠的證據;
- M/5格式「所得補充稅 -收益評定通知書」及信封的影印本。
辦理時間:
收悉M/5格式「收益評定通知書」起計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 通知以掛號方式寄予納稅人後第 5 日推定為收悉日。倘第5 日為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就郵遞服務而言,週六視為工作日;
- 在申駁期限內提出申駁,有暫緩執行的效力;
- 倘申駁的全部或局部得直時,委員會複核可課稅收益,並重新作出評定;
- 倘申駁全部不得直時,委員會將作不超過 5%的稅款提增作為手續費;
- 複評委員會之決議是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
- 對複評委員會的決議得在 15 日期限內提起聲明異議或在45 日期限內提出司法上訴,但並不具有暫緩執行的效力。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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