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治安警察局》法律第十六條的規定,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規範。鑑於澳門社會經濟迅速發展,人口及旅客數量持續增長,加上相繼完成的新填海土地大幅增加了土地面積,為治安警察局帶來新的挑戰。為配合新的社會經濟動態,以及推動“社區警務”的概念,特區政府建議重組治安警察局的組織架構。為此,制訂了《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草案建議治安警察局由一名局長領導、三名副局長輔助,並由原來的八廳十一處調整為十一廳二十六處,同時撤銷原有處級以下的部門:
(一)新增內部監管及資訊廳,專責統籌資訊技術、研究及監督,以持續優化警務工作;下設內部監管處、資訊處。
(二)將現時的出入境事務廳分拆為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和出入境管制廳。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下設居留及逗留許可處、策劃及協調處;出入境管制廳下設陸路管制處、海空管制處、調查及遣送處。
(三)為強化交通管理,建議於現時的交通廳下增設交通警務處、行動及協調處、交通偵查及支援處。
(四)為加強對澳門半島及相鄰的填土區的管理,於現時澳門警務廳下增設西南區警務處、東北區警務處、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
(五)為配合離島的發展及賭場娛樂休閒設施的安全,除現時海島警務廳下設機場警務處外,建議增設海島警務處、海島偵查及支援警務處。
(六)為提升特警隊的支援能力,建議將現時警犬隊及拆除非常規爆炸品科,由新增的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統一領導,並將特別行動組提升為處級單位。
(七)將警察學校由處級提升為廳級單位,以提升人員的警務能力及專業素質。
二、草案建議,基於執行調查任務的需要或經行政長官許可的情況下,《治安警察局》法律第七條第二款所指的刑事警察當局的據位人,及其他履行特定職務的人員,可使用無部門識別牌的車輛。
三、治安警察局編制人員,按原職位及職階轉入新架構。
四、草案建議將三月十四日治安警察局的周年紀念日,定名為《治安警察日》。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