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為提升公共服務的素質與效率,以及配合精兵簡政作為公共行政改革工作的重點,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涉及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技術、行政技術和後勤輔助轉由旅遊局負責。
二、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旅遊局,有關人員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三、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財產、設施和設備移轉至旅遊局管理。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