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按照經七月二十八日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 47/98/M 號法令,在澳門進行拍攝,須在拍攝前二十日,向文化局申請拍攝許可。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凡在澳門製作及導演以本地區為主題或背景,需在公共街道進行拍攝,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別效果及火器之故事片、紀錄片、廣告片之機構或人士。
服務結果
申請審批完成後,拍攝許可以電郵或傳真方式回覆申請單位。
查詢途徑
申請部門及單位:文化局
地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電話:(853)8399 6280, (853) 8399 6256
傳真:(853)2892 2965
網址:http://www.icm.gov.mo/cn/Film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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