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判給土地的公開招標程序》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的規定,須訂定適用於國有土地判給的公開招標程序。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判給土地的公開招標程序》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草案細化《土地法》已規定的公開招標方式。除須以密封方式進行外,將分為簡單標書或附有土地利用計劃的標書兩種形式;如出現投標價相同的情況,可加入口頭競價的方式。
二、草案訂定招標的程序。建議增設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且委員會成員不得在同一招標程序中同時擔任另一委員會的成員。
對於屬簡單標書的招標,如出現多於一位出價最高的競投人,則進行口頭競價,但只限該等競投人參與,並採用價高者得的判給標準。
對於屬附有利用計劃的標書的招標,評標委員會須就利用計劃各方面的評審編製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第一份初步報告,以及按判給標準的得分對所有標書進行評定及排序,並將報告交予土地委員會。當收到價格標書後,評標委員會編製一份整體評審各標書優點的報告,並編製一份按照已述標準進行評分來排序的標書清單,將該報告和清單送交土地委員會發表意見,最後交由行政長官作出決定,並將按最有利標書的標準作判給。
三、草案訂定不判給的原因。如可推定所有投標者之間存在合謀或出現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任何行為或協議、所有標書被淘汰,又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合理理由,可不作判給。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