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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維持行政長官兩項收回土地的決定


終審法院分別於2019年2月20日和27日就兩宗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上訴案作出終審宣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於氹仔島北安灣(南面),面積19,314平方米,承批人為保利時發展有限公司。該土地於1990年12月26日批出,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至2015年12月25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3月21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為由,宣告土地的租賃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K1」地段,面積5,235平方米,承批人為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訂立公證書之日(1990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7年2月1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為由,宣告土地的租賃批給失效。

兩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透過於2018年6月28日和10月4日所作的合議庭裁判,裁定兩司法上訴的理由不成立。兩承批人不服,分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對兩起上訴案作出審理後,裁定上訴均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102/2018號案和第6/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