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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規草案。

建造和維護澳門輕軌系統基礎設施和設備,以及運營輕軌系統是既龐大又複雜的任務。參考國際經驗,很多建造、維護及運營此類基礎設施和設備的商業組織均由政府組建,考慮到過去在推進建造輕軌系統基礎設施工程時所遇到的困難,經研究,特區政府建議設立一間全公共資本的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旨在於建造和維護用於輕軌系統運營的基礎設施及設備,以及運營相關的系統,預計此模式能更有效地實施輕軌系統和使用公共資源。因此,特區政府制定了《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許可設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名稱為“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所營事業包括建造和維護用於輕軌系統運營的基礎設施及設備,以及運營相關的系統,當中包括運營管理和提供客運服務。公司可提供延伸服務,並可直接或間接向其他相關實體提供支援服務。

三、公司的資本額為澳門幣十四億元,由股東按下列比例悉數認購並以現金支付:

‒ 澳門特別行政區:百分之九十六;

‒ 工商業發展基金:百分之三;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一。

四、公司尚可開展與輕軌相關的其他商業、工業或提供服務的活動,與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並訂立合作協議、向其他公司出資,以及參與合作經營或其他組合方式。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撥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公共實體給予的津貼構成公司的資源,且不影響按法律規定有權享有的其他財產及收益。

六、公司章程將以行政長官公告的方式適時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本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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