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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蘇嘉豪涉嫌加重違令罪候審的新聞稿


近日,社會對立法議員蘇嘉豪涉嫌觸犯刑事法律被檢察院控訴並將接受初級法院審判一事多有評論,考慮該案已在初級法院定出庭審日期而脫離司法保密範疇,為保障公眾對該一案件的知情權,檢察院茲就案件發表以下信息:

2016年5月15日下午,蘇嘉豪和鄭明軒以“新澳門學社”名義組織遊行示威,根據原定遊行路線,遊行隊伍由華士古達伽馬公園出發,經東望洋斜巷、東望洋街、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雷斯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前往終點立法會前地。

在遊行隊伍途經南灣湖景大馬路栢湖公共停車場之時,為保證遊行人士和在馬路行駛車輛的安全,警方要求遊行組織者蘇嘉豪等人帶領遊行人士返回人行道但被拒絕,期後經約二十餘分鐘的擾攘,蘇嘉豪等人接受警方指令並與遊行人士返回人行道繼續遊行。

在遊行隊伍抵達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之後,蘇嘉豪與鄭明軒等人在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舉行演講並宣佈遊行結束,但是,蘇嘉豪和鄭明軒使用話筒呼籲集會人士前往西望洋山禮賓府遞交傳單和請願,彼等帶領約五十多名遊行人士步行至竹仔室斜巷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停留並進行集會,期間,鄭明軒、蘇嘉豪分別向在場人士及記者發表其訴求。

由於上述集會活動偏離遊行組織者與民政總署和警方議定的遊行路線,且相關活動妨礙現場的行人及車輛通行,為此,警方多次以揚聲器清晰地向蘇嘉豪和鄭明軒等集會遊行人士作出警告,指出彼等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集會並須立即離開現場,否則將觸犯加重違令罪。

其時,蘇嘉豪和鄭明軒等人清楚聽到警方依法作出的警告,但是,蘇、鄭二人並無聽從警方告誡且無即時離開現場,二人繼續帶同遊行集會人士前往附近的西望洋公園並繼續向在場人士及記者發表訴求,同時,彼等亦鼓動其他人士將載有遊行訴求的傳單摺成紙飛機擲進屬於特區公產的禮賓府,期間,鄭明軒還將一個載有訴求的紙牌擺放在禮賓府的外墻之上。

針對鄭明軒、蘇嘉豪等人非法集會的行為,警方分別在2016年6月和7月訊問鄭明軒和蘇嘉豪二人並進行系列偵查措施。

其後,經對案件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論證,檢察院於2017年3月14日對蘇嘉豪和鄭明軒作出控訴,指控兩名嫌犯分別以既遂形式涉嫌觸犯《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和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14條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

2017年3月15日,檢察院依法向兩名嫌犯作出控訴通知,並於2017年4月7日將卷宗送交初級法院排期候審。

2017年4月25日,初級法院將案件的開庭日期定為2017年11月28日,並於2017年6月9日將開庭日期書面通知蘇、鄭兩名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