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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行政法規草案


車輛使用牌照稅的結算及繳納須於每年一月至三月透過交通事務局進行,於上述期間,會有大量市民繳納行車稅,即使現時交通事務局三個服務專區、財政局、郵電局及九間銀行可提供繳納稅款的服務,但上述地點均存在時間限制且輪候需時。

為方便市民繳納有關稅款並領取或補發車輛使用牌照稅標誌,建議允許透過使用政府的自助服務機列印車輛使用牌照稅標誌。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調整標誌式樣尺寸;刪除原標誌式樣中有關交通事務局及代收機構“存根”的部分;將標誌式樣中的“年份及結算編號”改為“年份及序號”和“結算編號”兩項,將“強制性驗車”的表述修訂為“定期檢驗”,以及將“通行稅”的中文表述修訂為“車輛使用牌照稅”。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