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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行政長官一項收回土地的決定


中級法院於2019年3月21日就一宗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案作出宣判。

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1,233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1地段的土地。透過於1991年7月30日訂立的公證書作為憑證,相關土地最初以租賃方式批予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訂立公證書之日起計;隨後透過公布於2001年9月12日第37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80/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該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被有償移轉予澄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上述批示附件中的移轉合同第二條款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

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的租賃批給失效。

承批人針對上述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維持了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578/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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