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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外國國籍者因喪失中國國籍而不符合取得澳門居留權的資格


甲於1970年出生於中國內地,1984年跟隨父母加入湯加籍。1983年至1993年期間,甲曾在澳門連續居住。2015年,甲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居留權證明書》。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以甲不符合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1條第1款(二)項為由,作出不向甲發出《居留權證明書》的決定。

甲就上述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審理後,行政法院指出,根據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第1款(二)項的規定,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為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儘管甲提交的出生公證書顯示其在中國內地出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4條的規定,曾原始取得中國國籍,但由於國籍在取得後亦會因各種原因嗣後喪失,故甲必須提交可證明其在提出《居留權證明書》申請時仍具備中國國籍的文件以茲佐證。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規定,凡中國公民只要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產生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後果,鑑於甲曾取得湯加籍,行政卷宗亦載有甲所持的湯加護照為證,在本案應由甲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下,甲未能提供顯示其仍具有中國國籍的文件,未能證明其符合取得《居留權證明書》的全部要件,基此,行政法院裁定甲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甲不服行政法院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後完全認同行政法院就有關問題作出的論證及決定,故引用該決定及其依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中級法院第552/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