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PDO
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委員會
監督
行政法務司
職能
負責評審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協助政府研究及推行能提升各公共部門及實體素質、效率及績效的措施,尤其是服務承諾計劃及績效評審制度。
性質
評審機構
主席
龐川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7年2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設立 《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
第6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0年3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6年4月1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
第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9年4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二款。
第6/201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2019年6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三第五條所規定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制度的評審準則。
職責
“評審委員會”的職權主要為:
- 訂定各公共部門及實體素質、效率及績效的評審準則;
- 評審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素質、效率及績效,並定期將評審結果上報監督實體;
- 以適當的證明書認可公共部門及實體的素質、效率及績效;
- 對提升公共部門及實體素質、效率及績效的計劃發表意見;
-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議能激勵公共部門及實體達到更高素質、效率及績效標準的措施;
- 對收到的且屬本身職權範圍的任何事務發表意見;
- 編撰年度活動報告送交行政法務司司長;
- 制訂“評審委員會”的內部規章送上級核准。
組成
“評審委員會”由公共行政、績效管理和電子政務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包括:
- 行政公職局局長;
- 澳門大學代表一名;
- 澳門理工大學代表一名;
- 澳門旅遊大學代表一名;
-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一名;
- 屬公共行政、績效管理或電子政務等領域的專家兩名。
上款(2)至(6)項所指的部門及實體的代表和專家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並委任其中一人擔任主席,任期在批示內訂定。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其中設秘書一名,由行政公職局局長指定的人士擔任。秘書以及由其指派的行政公職局的四名工作人員以兼任制度擔任秘書處工作,並可獲發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以批示訂定的報酬。
行政公職局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供所需的技術輔助,促使其組織及運作能符合本績效評審制度所規定的評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