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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今就新華澳報社長涉嫌誹謗案作出一審判決


新華澳報社長在【新華澳報】內以筆名“永逸”撰寫了一篇名為「葡方在國籍問題上抵觸《中葡聯合聲明》」的文章,涉嫌誹謗三名輔助人高天賜、姍桃絲和劉文度,被檢察院和三名輔助人控告:

—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為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配合第177條第2款、第178條以及第7/90/M號法律第2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誹謗罪;

—以濫用新聞出版自由之行為觸犯二項澳門《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配合第177條第2款以及第7/90/M號法律第28條和第2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誹謗罪。

初級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於2019年4月26日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重要起訴事實未獲證明屬實,判決嫌犯被控告以直接正犯及既遂形式觸犯的上述三項加重誹謗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三名輔助人針對嫌犯提起的民事賠償請求,合議庭裁定請求之重要事實未獲證明屬實,訴訟理由不成立,決定駁回三名輔助人之訴訟請求。

參閱初級法院第CR3-18-0319-PCC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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