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警拘捕兩名攜帶一百多張虛假信用卡和虛假提款卡進入本澳的外籍男子並隨即移送檢察院偵辦。
經初步偵查,檢察院以兩名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252條第1款規定的“假造貨幣”罪立案處理,相關犯罪行為依法可處二至十二年徒刑。
經對兩名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因應案情的嚴重性質且為查明案件是否存在其他作案同夥,為防止兩名嫌犯繼續進行犯罪活動及擾亂公共秩序,經承辦檢察官提請,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兩名嫌犯分別採取羈押和提供擔保金等強制措施。按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案件將適時送還檢察院,以繼續進行相關的刑事偵查措施。
針對本案事實,根據《刑法典》規定,信用卡等同貨幣,法律將之視同一般流通貨幣並予以保護和規範,藉此保障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的秩序安全和有效運作;偽造或使用虛假貨幣或銀行卡、債權證券等其他相同性質的金融產品,將嚴重擾亂正常的貨幣流通的秩序,損害交易的安全及公信力,為此,澳門法律對“假造貨幣”行為定有嚴厲的刑事處罰。
鑑於同類犯罪活動時有發生且日漸結合高科技智能的偽造手段,故此,市民和商戶在日常生活中宜提高警惕,如發現可疑情況可向警方或檢察院作出及時舉報,合作打擊犯罪,共同維護本澳的金融秩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