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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慣犯被採取羈押措施


上月末,一名涉嫌在本澳入屋盜竊的內地男子於再次入境時被司警拘捕,司警當場從其身上搜出可用於盜竊的工具,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顯示,2016年本澳兩住宅單位先後發生入屋盜竊案,警方調查後鎖定兩名嫌疑人,唯二人犯案後逃回內地,及後,其中一名男子於是次入境時落網。

經初步偵查,由於案中存在使用盜竊工具侵入住宅犯案的加重情節,嫌疑人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規定的“加重盜竊罪”,依法可處二至十年徒刑。

雖然有關案件發生於2016年,但案件屬可處最高限度超逾五年但不超逾十年徒刑的犯罪,依照《刑法典》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檢察院仍可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經對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因應案中仍有其他案犯在逃,且有跡象顯示嫌犯預謀再次犯案的情節,為防止嫌犯逃離澳門、繼續犯罪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危險,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命令對嫌犯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依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案件將適時送還檢察院以繼續進行包括追捕另一在逃嫌犯的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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