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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門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逗留特別許可」

取消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手續申辦者
相關申請可由下列任一人員或實體提出:

  1. 「自僱人士」
  2. 「自僱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註1)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當出現①「自僱人士」之「工作許可」被有權限當局取消;或②「自僱人士」已獲批「居留許可」時,手續申辦者必須立即前往受理分處辦理相關取消手續並遞交:(附註2)
    1. 取消申請信及影印本;(附註3)
    2. 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 / 旅遊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僅需身份資料頁面)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附註4)
    3. 已通過預審或初審之申請表或《逗留許可憑條》正本(倘有)。
  2. 完成手續後,「自僱人士」會立即被取消原有的「逗留特別許可」

注意

該分處於接到上述「工作許可」已被取消之通知函當日,便會廢止「自僱人士」之原「逗留特別許可」(即使該許可之有效期仍未屆滿),在此情況下,若其沒有取得其他新的「逗留許可」,而依然逗留在本澳,則自其原「逗留特別許可」被廢止之翌日起,將被視為逾期逗留。

附註

  1. 代理人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並出示正本)。
  2. 如未能提交第1.2及1.3點所列之任一文件,需於取消申請信中清楚註明原因。
  3. 該信須列明「自僱人士」之身份資料及取消原因。
  4. 持卡式者則需遞交載有有效「逗留(D)簽註」之卡背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4時30分(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補發《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密碼信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即時。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3-03 15:2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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