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儲油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為落實持續改善本澳空氣質素的施政方針,以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政策方向,特區政府已根據《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的工作計劃,開展了治理固定空氣污染源的相關改善工作,以改善本澳空氣質素和保障居民健康。
鑑於儲油庫在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即汽油油氣)會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特區政府建議從源頭規管儲油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以便更好保障本澳空氣質素及居民健康。為此,制定了《儲油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訂定儲油庫於汽油儲存及裝油過程中所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即汽油油氣)的排放標準。同時,儲油庫必須完善汽油儲油罐、裝油、汽油油氣密閉收集系統,以及汽油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等方面的設施及其管理。儲油庫的所有人須每十二個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一份具備與檢測相關的實驗室能力認可證明的機構所發出的檢測報告。
草案建議環境保護局具監察職權。儲油庫如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科澳門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款。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有關排放標準、檢測報告、裝油、汽油油氣密閉收集系統及汽油油氣回收處理裝置的規定,須配合經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的過渡規定,將於2020年6月29日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