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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場經營者與博彩中介人可協議按比例分享或分攤貴賓廳運營之盈虧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與博彩中介人甲簽訂協議,甲承諾為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為此獲得一貴賓廳的經營權,並協議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或分攤在該貴賓廳運營之盈餘或虧損。

2009年7月開始,甲所經營的賭廳連續幾個月錄得虧損,但甲卻未按雙方協議,按比例向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相關的虧損金額,於是,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甲及其丈夫乙提起通常訴訟程序宣告之訴,請求判處被告償還所累積的共計3,342,718.00澳門元的欠款。初級法院裁定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敗訴。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級法院上訴。中級法院撤銷了上述判決,改判訴訟部分勝訴,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3,137,293.48澳門元。

甲及乙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提出雙方所訂立之合同中關於雙方分擔博彩虧損的條款違反了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1條、第2條和第27條的規定,因此屬無效。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對第6/2002號行政法規的條文作出解釋,指出第1條和第2條只是規定了該規範性文件的範圍和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定義;另外,第27條規定可以對向博彩中介人支付的報酬設定一個上限(通過第8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予以落實),但對報酬的下限卻沒有作任何規定。況且,不論是第27條還是第6/2002號行政法規的其他任何條文,都沒有對《民法典》第399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設定任何關於不允許中介人承擔由其在某貴賓廳以專營方式從事業務而產生之虧損的限制。因此,合議庭認為雙方完全可以約定博彩中介人按賭廳的收入而收取一項報酬,但同時也承擔賭廳的一部分虧損。

綜上所述,合議庭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4/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