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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投票時拍照的人士判罰金


2019年6月16日下午3時,一名人士前往澳門理工學院體育館(工商、金融界投票站)內投票,在劃票間內,該名人士拿出手提電話對壹張空白的選票進行拍攝,其清楚知道投票站內是禁止投票者使用任何電子通訊設備,或具錄音、拍照或錄影功能的設備,但仍故意作出拍攝的行為。檢察院控訴該名人士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條第1款(四)項及第2款、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第3/CAECE/2019號指引第1項、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違令罪」。

經作出補充調查措施後,初級法院於2019年7月10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裁定嫌犯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上述法律規定和處罰的「加重違令罪」,罪名成立,判處嫌犯七十五日罰金,每日二百澳門元,合共為一萬五千澳門元;據《刑法典》第47條第1款規定,如不支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執行五十日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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