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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考生行賄考官被追究刑責


日前,一名參加駕照考試的市民于應考時意圖行賄考官以獲取非法好處,其行為被考官即時拒絕及拘留,之後,案件由廉政公署移交檢察院偵辦。

該案中,檢察院對嫌犯以涉嫌觸犯《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提出控訴,同時,為提高訴訟效率,檢察院於該案提請初級法院以《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簡易程式對案件從速審理。

經庭審聽證,初級法院以簡易程式判處嫌犯行賄罪罪名成立,判處嫌犯七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六個月,目前,相關判決仍然處於等候判決生效的上訴期。

根據刑事法律規定,公務員直接或間接違法收取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以此作為公務員作出違背職務義務行為的對價,相關行為構成受賄罪並視情節可處最高至八年徒刑。

另一方面,為要求公務員作為出違背職務義務的行為,直接或透過他人向公務員或經公務員屬意的第三人提供財產或非財產利益,相關行為觸犯行賄罪,視情節可處最高三年徒刑。

為維護澳門特區廉潔的社會環境,檢察院呼籲市民對貪腐行為實施零容忍,倘在生活中遭遇行賄受賄的犯罪跡象,檢察院提請市民儘快向廉政公署和執法部門或檢察院舉報,以便特區司法機關可儘快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共同營造廉潔社會的良好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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