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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將於11月18日起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今日刊登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將於本年11月18日起正式生效(即法律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法律訂定在零售行為中限制提供塑膠袋的規定,以減少塑膠袋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環境保護局將加強相關宣傳工作,以配合法律的實施。

法律訂明在零售行為中,須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收取稍後由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金額,以下兩種情況則豁免收費:一、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二、機場禁區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環保局具職權監察法律的遵守情況,包括可查核向他人提供塑膠袋倘有的收費記錄資料。處罰方面,若零售業場所未有依法就提供塑膠袋收取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金額,則按每一塑膠袋科處澳門幣一千元;就環保局執行監察工作,若零售業場所違反相關合作義務,則科處澳門幣一萬元。

環保局近年已積極開展多項提升減塑意識的工作,在法律生效前亦會進行廣泛宣傳,同時希望市民培養自備購物袋,以共同營造社會的減塑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