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政府撤回《修改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財政預算》法案,即撤回於本年內透過修改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財政預算的方式、調撥財政儲備中的超額儲備的六百億澳門元作為設立澳門投資發展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金管理公司”)資本的法案。
二零一四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總結澳門第四條款磋商後,澳門金融管理局、財政局及法務局成立調研小組,並參考了國際組織的研究報告及過百個公有基金的實際運作情況,提出動用財政儲備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建議方案。
然而,社會上對動用財政儲備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存有不同看法,特區政府認為有需要作更多的解說並進行公開諮詢,基於此,在本年度內無條件繼續推進具時效性的《修改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財政預算》法案的立法工作,故撤回法案。澳門金融管理局即將啟動就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公開諮詢程序,讓公眾清楚了解有關規管“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內容,尤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引入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倡議及國際認可的公有基金指導性原則──“聖地牙哥原則”;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管治架構、管理團隊的國際招聘、投資風險管理安排、盈利回撥機制等;
(三) “基金管理公司”將遵照有效及謹慎的投資組合管理原則,將公司的資產進行投資及其他金融活動,以爭取該等資產的收益最大化,並按照透明原則,公開披露公司的管治框架、年度目標、財務訊息、投資政策等,亦須定期或被要求時向股東報告公司的資產狀況及投資業績。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成立了內部專責工作組,並正按照《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做好諮詢工作的規劃安排,包括編制諮詢文本、舉辦公開諮詢會及到立法會舉行專場解說會,讓公眾清楚了解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原意及相關政策構想。政府將以開放的態度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包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需要性、時間性及相關具體內容的意見,並在凝聚社會共識的前提下構思未來可行的財政儲備多元增值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