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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許可從事金融活動

未獲許可從事金融活動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金管局)近日注意到有人在澳門街上各處派發印有“花唄套現”、“信用卡無卡套現”、“京東白條套現”、“蘇寧任性付套現”及“各種網貸提現”的宣傳卡片,亦透過微信招攬客戶進行刷卡兌換現金及私人借貸活動,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而該等人士並未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任何金融活動。為保障公眾利益,澳門金管局呼籲公眾應透過獲許可之機構進行匯兌及取得貸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十三條,以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七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匯兌業務及批給貸款為受監管的金融活動,只有獲許可的金融機構才可進行。任何人士或實體未經許可而於澳門從事受監管金融機構之專有經營活動,均構成《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b) 項所指的“特別嚴重之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科處五百萬澳門元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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