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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司法見解: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


財政局副局長於2015年6月19日作出決定,對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申報的243份讓與澳門威尼斯人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內商鋪使用權的合同結算出金額為18,021,392.00澳門元的印花稅。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但被該院以結算稅款的行政行為不具可上訴性為由駁回。

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批示,命令行政法院繼續進行司法上訴案的後續步驟。

檢察院和財政局副局長以中級法院的該裁判與終審法院2014年7月23日在第32/2014號案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為由,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終審法院擴大合議庭對上訴案作出了審理。

合議庭指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以及中級法院其他從2013年年尾開始的一系列裁判均裁定,在特別印花稅和印花稅方面,由於針對財政局局長的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行為(或者就不免稅或課徵對象作出決定的行為)可提起司法上訴,因此對就該等行為提起的訴願(必然是任意訴願)作出處理的行為便不具可司法上訴性。但這一觀點不能成立,因為:

首先,雖然第12/2003號法律的標題僅提到對《職業稅規章》和《所得補充稅規章》作出修改,但法律的標題並不具備規範效力,只有法律的正文才有這樣的效力。法律的標題只是用三言兩語總結出法律的內容,它必須簡短,但法律的正文卻可能很長,涉及的事項也可能很多,因此法律的標題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當它與法律的正文出現矛盾時,應優先考慮正文的意思。更何況,僅就標題而言,條文的標題也比法律的標題更具解釋力,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的標題是“在稅務事宜上的權限”,而不是“在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事宜上的權限”,這就說明了它的適用對象是所有的稅務法律和規章。

其次,雖然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沒有明示廢止所有稅種在可被提起司法上訴的行為方面的制度,但這是因為,要做到明示廢止十分複雜,因為它不但涉及所有與稅務有關的法律和規章,而且還包括組織法。為避免因遺漏廢止某項規定而產生疑問,立法者選擇了默示廢止所有與新制度相衝突的規定這一較為謹慎的做法。這只是立法選擇的問題,不能從中得出任何支持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之觀點的論據。

合議庭強調,立法者之所以會在第12/2003號法律的第2條第2款中提及“當有特別規定提到應向複評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時”,正是因為它清楚並非針對所有稅種可課稅收益的核定都可以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訴,有的稅種甚至根本就不存在複評委員會。如果第2條所指的僅僅是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的話,那麼再說“當有特別規定提到應向複評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時”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因為根據《職業稅規章》和《所得補充稅規章》的規定,對這兩種稅可課稅收益的核定不服時總是要向複評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

綜合以上理由,終審法院合議庭訂定了如下統一司法見解: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

同時,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維持第一審法院以不具可上訴性為由駁回司法上訴的批示。

參閱終審法院第7/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相關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已於2019年11月1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構成對各級法院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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