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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傳染病防治法滿足應對“武漢不明原因肺炎” 不需緊急立法


為應對本澳可能出現的傳染病疫情,有效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早已制訂和實施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根據該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傳染病為附表所列的疾病,同時該法第三十二條(其他傳染病的發生)規定,在發生或可能發生附表未列明的傳染病時,可按衛生法規或世界衛生組織的提議,適用本法律所定的措施。

針對“武漢不明原因肺炎”,若需要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中適用的醫學觀察等措施而有關病人不配合時,衛生局可行使第81/99/M號法令第四條的第二款的賦予衛生當局的權限,即採取必要措施以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之因素或情況,當中包括第2/2004號法律適用的強制隔離觀察等強制措施。由於現時法律規定已可滿足應對“武漢不明原因肺炎”的需要,無需特別緊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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