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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不批准核准工程計劃和修改土地批給合同的上訴敗訴


1989年,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獲批一幅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K1地段,面積為5,235平方米的土地(下稱A土地)。批給期間為25年,自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3年,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更改A土地的用途,並將有關決定通知甲,甲透過1993年12月14日的信函表示同意。自該日起,甲再未從土地工務運輸司處接獲任何有關該事宜的其他通知,或是就該土地所作的任何其他決定。2015年5月14日,甲向運輸工務司司長遞交申請,請求核准工程計劃及修改A土地的批給合同。運輸工務司司長在2015年11月24日作出批示不批准甲的申請,甲就該批示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敗訴。甲不服,指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因所作的評價得不到已認定事實的支持而無效、因遺漏對違反公正原則和平等原則作出審理而無效,以及被上訴行為遺漏事先聽證的手續,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關於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所作的評價得不到已認定事實的支持的問題,甲指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被上訴行為將未能核准計劃和完成工程的原因歸咎於上訴人在1993年12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間的沉默的做法不存有事實前提錯誤的結論。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在已認定的事實中,只摘錄了運輸工務司建議書內所載的行為理由說明的結論部分,但卻通過指出其在行政卷宗中的頁碼而轉用了整份文件。實際上不批准相關申請的原因是在批給期間還差六個月就要屆滿的情況下,已經沒有時間去核准計劃以及開工甚至完工了,而不是行政當局指責上訴人沉默。

關於合議庭裁判遺漏對違反公正原則和平等原則作出審理的問題,甲指合議庭裁判僅僅是將本案與另一地段的個案進行比較分析,而沒有就卷宗內所指的16個行政卷宗處理的個案發表任何意見。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這並不屬於遺漏審理有關問題的情況。遺漏審理只在法院沒有審理某個問題時才會發生,而不是在法院未作詳盡分析時發生。法院未作詳盡分析所導致的結果可能是出現審理錯誤,但不構成無效。

關於遺漏事先聽證的手續的問題,終審法院合議庭援引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的分析,其中指出,甲的申請被提出後,運輸工務司只撰寫了一份報告書,其中提及了有關批給的“過往經歷”,並提醒注意批給期間已接近結束,而且餘下的時間並不足以繼續完成核准計劃和修改批給的程序。因此,這是一份單純陳述性的報告。並不是對之後的行政決定具有必要性的手續行為。該報告書對被質疑的行政行為的決定方向而言並不具有關鍵性和決定性,沒有重要的調查屬性。所以不能認為應按《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規定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另一方面,雖然甲辯稱在接受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更改土地用途的決定後至遞交修改批給合同申請前(直到2015年5月13日)一直在等待,但這項事實不能違反由法律規定和合同設定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則。在批給的總期間(於2015年11月29日屆滿)還差六個月就要完結之時,甲按照土地的新用途提出了建設請求。期間屆滿而宣告失效是法律(第10/2013號法律第41條、第48條第1款和第52條)對有權限實體(行政長官:上述法律第167條)的強制性要求。因此這是一個被限定的活動。這意味著,在甲提出申請的六個月之後,有權限實體不得不宣告批給失效,不論更改計劃、修改用途、提交和核准計劃以及開工和完工的過錯在誰。即便認為上述報告書具備重要調查措施的一切特點,也只能認為由於它是在被限定的活動中作出的,因此根據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相關手續降格為非根本性手續。因此,基於上述任何一種理由,本案亦不存在欠缺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的形式瑕疵。終審法院合議庭認同中級法院合議庭的上述分析。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81/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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