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進一步表示,今日特區公報刊登的第4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要求自2月20日零時零分起,倘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中國內地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需在衛生當局指定的位於珠海市的地點進行醫學觀察14天,並取得珠海市衛生部門發出的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生證明書後方可入境本澳。倘有關僱員之後再次離澳返回內地,便需重新執行一次上述措施後,才可再次入境澳門。
對於一些特別情況,例如是外僱乘坐飛機抵澳,若這些人士幾日前曾到內地、甚至到過湖北省,由於他們不能被安排到珠海指定地點作醫學觀察,因此,他們飛抵澳門後須遵守澳門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本澳指定地點進行醫學觀察14天,如最終其健康無出現狀況並獲解除醫學觀察,之後便可在澳門工作或生活。這些外僱在本澳指定地點進行醫學觀察的過程中,會涉及到一些住宿、送餐等基本費用,這些需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出現難以負擔或不肯繳交費用的情況,特區政府將透過既有制度作出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