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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跟進歷年審計報告-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審計署於2012年6月公佈《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審計報告,對資助審批、發放及跟進監督方面的審計發現提出了審計意見及建議,是次審計選取當中與監督方面有關的審計發現作出跟進,包括“對受資助者提交活動報告義務的監督及對違反者的處分”及“資助款項發放後的跟進和監督”。

由於澳門基金會每年向社團發放的資助款項由2012年的8.55億澳門元上升至2018年的22.22億澳門元,上升幅度顯著,而資助款項是否運用得宜需視乎基金會是否執行嚴謹的監督。因此審計署立項跟進上述報告的兩項審計發現之改善情況,探討基金會訂立的相應措施能否有效監督資助款的運用,以確保資助款使用得宜。在剛公佈的《跟進歷年審計報告-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中,審計署深入探討基金會對社團資助款項監督工作的改善情況,結果顯示由2012年6月公佈審計報告截至2018年12月,相關工作的改善情況未如理想。

審計結果指出,澳門基金會在2014年加入的聽證程序並不完善,其工作人員在執行上具有自由裁量空間。2015年至2018年每年約兩成的受資助者沒有按時提交報告,4年逾期個案合共有788宗,涉及金額高達20.91億澳門元,即使部分資助的逾期提交報告天數顯著,但澳門基金會極少開展聽證程序,而且對全部逾期個案均沒有依例作出處罰。此外,審計署跟進發現一些受資助者持續性逾期提交報告,基金會不但多年不開展聽證及後續處理程序,還繼續批出新的資助及發出已批的資助款項,令《資助審批內部條例》所訂的跟進及處罰機制形同虛設。即使在2018年6月加入分期發放的限制,僅暫緩新項目資助款的發放時間,並未能產生懲處或阻嚇的作用,難以促使受資助者按規定及時提交報告。

在「資助款項發放後的跟進和監督」方面,基金會於2012年6月回應審計報告,曾表示只有嚴格的審計,才能保證受資助者所提交報告之真實性。是次審計跟進時,基金會表示由於仍在研究制訂相關的審計標準,故自2012年6月審計報告公佈後至2019年8月,仍沒有聘請核數師對受資助活動的帳目進行審計。基金會表示在2015年6月通過另外兩項監管措施取代,分別是鼓勵獲大額資助者自行聘請核數師進行審計及抽查獲小額資助者的收支單據。

與此同時,基金會從2015年6月鼓勵受資助者自行聘請核數師進行審計,由受資助者自行決定是否聘請核數師進行核查,並由基金會資助全額或部分服務費用。有關做法存在關鍵缺陷,包括:無法讓受資助者意識到其提交的財務資料有機會接受審查,促使其必須完整及如實填報;因屬鼓勵性質不具約束性,故最近4年受資助者配合程度不高,每年提交比率約只有6%至12%;屬於審計而能提供高水平審計保證的報告數量甚少,更只有1.6%;其他報告的服務形式五花八門,如代編服務及由受資助者與核數師協商的商定程序,難以確保工作質素及充足程度能夠提供到高水平審計保證。在外部審計工作執行情況未如理想的情況下,負責跟進大額資助項目的合作處查核收入與開支所安排的工作,存在審查比率低而且不全面的問題,同時,遠遠達不到嚴格審計的效果。

澳門基金會於書面回應中表示,2012年審計報告公佈後,已採取多項跟進措施,而根據2015年至2018年的數據可見,及時提交報告者(78.2%)和逾期未超過30日者(14.2%)達到了92.4%,嚴重不履行承諾者只是極少數,故認為履行提交報告的情況已有很大改觀。就上述回應內容,審計署在綜合評論指出澳門基金會把“逾期未超過30日”與“及時提交報告者”歸類為一起統計,從而得出九成多的受資助者已配合基金會的工作,其計算方式及判斷並不恰當。根據審計結果所反映,在2015年至2018年間,每年仍存在兩成多的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逾期個案總數量達788宗,涉及金額達20.91億澳門元,甚至有些個案的逾期天數超過兩年。是次跟進工作的目標是協助審計對象查找不足,認清過去已經過審計而未能全面改善的問題,基於善用公帑的原則,基金會應逐項檢視相關問題,不應該視有關問題已大為改善。為妥善處理上述存在多年的問題,澳門基金會必須以認真及負責任的態度加以改善,以確保每年數以十億計的資助款項得到妥善的監督及運用。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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