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二零年度醫療補貼計劃》行政法規


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二零年度醫療補貼計劃》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一次性補助居民醫療開支的方式,與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推出醫療補貼計劃。該計劃旨在推廣家庭醫學制度,提醒居民重視個人保健,及加強公營與私營醫療實體之間的合作,計劃自二零零九年推行至今,成效理想。因此,特區政府繼續推行《二零二零年度醫療補貼計劃》,並制訂了行政法規,法規建議二零二零年度醫療券繼續向每位受益人的補貼金額為六百澳門元,使用期限為兩年,總補貼金額估算為四億二千一百二十萬零三千澳門元。

法規內容主要如下:

一、最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持有根據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規定發出的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持有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生效前發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且現身處澳門特區境外,但能證明因長期無能力或因入住醫療機構或社會互助機構的情況而阻礙其換領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為計劃的受益人。

二、《二零二零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的使用期限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為期兩年。使用時,居民無須印券,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直接到已加入計劃的醫療人員的診所就診即可。電子醫療券可全部或部分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即父、母、子、女),且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移轉的債權不得重新移轉。

三、《二零二零年度醫療補貼計劃》只可用於已加入計劃的醫療人員的診所,而不適用於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的醫療人員。獲許可加入計劃的醫療人員須在其營業地點張貼專用標貼。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查看圖庫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