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共及私人實體自2020年1月起因實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防控措施而收集與處理員工、訪客等進出場所人士的個人資料。相關的個人資料處理受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部分情況下負責實體須依法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個資辦”)作出通知。
個資辦考慮到上述疫情防控工作的廣泛性及基於便捷、經濟和有效原則,特發出第01/2020號“為執行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措施而收集與處理進出場所人士的個人資料”的豁免及以簡化方式履行通知的義務許可,並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生效。
在該許可的指定範圍內,各公共及私人實體處理個人資料時,可獲豁免履行通知義務。如涉及個人資料處理的轉移,則可透過簡易方式履行通知義務,相關表格可於個資辦網頁www.gpdp.gov.mo供下載。
此外,個資辦亦針對為確認身份作出考勤或保安目的所涉及的生物特徵資料的處理發出第02/2020號“為確認身份作考勤用途而進行涉及生物特徵資料的處理”,以及第03/2020號“為確認身份作保安用途而進行涉及生物特徵資料的處理”的豁免履行通知義務的許可。在上述許可訂定的範圍內,相關實體無需向個資辦作出通知。
上述三份許可刊登於2020年4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已上載到個資辦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