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於2020年3月18日、19日和26日分別就三宗涉及土地勒遷和一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土地勒遷的案件(終審法院第139/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5,288平方米,稱為“SJ”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建設發展置業有限公司。2016年11月8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涉案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其後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7年9月28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在收到通知起計60日內遷離上述土地。
第二宗土地勒遷的案件(終審法院第16/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4,870平方米,稱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盈科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5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涉案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其後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7年9月28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在收到通知起計60日內遷離上述土地。
第三宗土地勒遷的案件(中級法院第793/2018號案)所涉土地位於澳門半島,面積9,650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17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源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3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涉案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其後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8年7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在收到通知起計60日內遷離上述土地。
至於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中級法院第577/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738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4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福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後,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以上四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39/2019號案和第16/2020號案以及中級法院第577/2018號案和第793/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