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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物品的准照

橫額、海報及小旗的首次申請


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表格(格式 Mod. 018/DLA/DHAL)或信函;
  2. 宣傳物內容的式樣一份;
  3. 由獲許可於本澳經營之保險公司發出之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單影印本(海報除外);
  4.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有關申請表格須由合法代表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6. 倘申請人並非活動之主辦/協辦單位時,須遞交由主辦/協辦單位成員簽署之授權書;倘授權人為個人,簽名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倘授權人為法人,簽名須附上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及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7. 倘有關宣傳物內容提及收費項目時,申請人須聲明該收入目的,以供審批。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1.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2.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3.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4.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5.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澳門元600元
-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門元20元

註:
1. 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且活動內容屬非牟利性質,市政管理委員會可豁免上述費用;
2. 如文化或慈善活動的廣告僅列出活動內容、舉辦機構名稱、持續時間、舉行地點及時間,則豁免其廣告費用。

表格費用: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倘准照費用多於50元,須繳付准照費用的10%。

保證金:無須繳付保證金

收費及價金表: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在申請文件具備條件後15天。
諮詢實體意見不包括在服務承諾時間內。



備註/申請須知

橫額 :
1. 橫額金屬框架外圍面積為3米(長) x 0.8米(寬),宣傳物的面積不大於2.86米(長) x 0.66米(寬);
2. 必須將橫額安裝在本署設置的金屬框架內;
3. 橫額必須使用耐用的物料製造;
4. 必須以膠索捆綁式將橫額固定在框內的不鏽鋼支條,不得使用金屬線,以免對行人構成危險;
5. 必須遵守安裝的期限,在獲准期限屆滿之翌日前移除宣傳物品;
6. 對於申請放置宣傳物品之位置及數量,本署將按實際使用情況作出適當的分配。

海報:
1. 海報必須於本署海報板上張貼,且每一地點各張貼一張;
2. 海報面積不大於一平方米,長度不多於1米及寬度不多於0.9米;
3. 張貼海報時不能遮蓋他人的海報;
4. 每月的十四日及三十日,清潔公司將清除張貼在海報板上的所有印刷物品,該公司不須負責查核海報獲准張貼的期限,換言之,所有海報將被清除,即使在清除海報日該等海報獲准張貼的期限尚未屆滿;
5.必須遵守安裝的期限,在獲准期限屆滿之翌日前移除宣傳物品;
6. 對於申請放置宣傳物品之位置及數量,本署將按實際使用情況作出適當的分配。

小旗:
1. 必須騰空最近交通燈位的最少一支燈柱,以免影響駕駛者的視線;
2. 須核實小旗在裝置期間良好地裝設在燈柱上;
3. 小旗的面積不大於一平方米,長度不多於2米、寬度不多於0.5米;
4. 在安放金屬環前,須使用海綿類物料保護燈柱,以免損傷其電鍍外層;
5. 小旗底部與路面距離須為三點五米,靠向馬路之最出邊緣投影點不得超越行人道之邊界線,以免妨礙交通安全;
6. 必須遵守安裝的期限,在獲准期限屆滿之翌日前移除宣傳物品;
7.對於申請放置宣傳物品之位置及數量,本署將按實際使用情況作出適當的分配。

海報板地點及注意事項



相關規範或要求

N/A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https://account.gov.mo/zh-hant/login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1-01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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