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分別於2020年5月13日和6月11日就兩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終審法院第29/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5,288平方米,稱為SJ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建設發展置業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5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1月8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中級法院第407/2015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永誠街,一幅面積為2,732平方米,稱為14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平和電腦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30個月,自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88年12月30日)起至1991年6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上述兩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29/2020號案和中級法院第407/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