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客甲認為於2019年3月23日在X娛樂場內一張百家樂博彩桌其中一局開出的牌局與路牌顯示屏所顯示的下一局“下三路”之預設結果不一樣,於同年4月15日及7月5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下稱博監局)提出投訴並要求作出調查。博監局在2019年8月15日透過公函通知甲,該局就上述投訴事宜將作結案處理。2019年10月28日,甲透過訴訟代理人向博監局提出查閱其於同年4月15日及7月5日向該局投訴X娛樂場事宜之卷宗及相關監控錄像之請求。博監局於2019年11月8日作出批示,批准甲查閱相關卷宗的資料,但不批准其查閱有關的監控錄像。就此,甲在2019年11月26日向行政法院提起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之訴。行政法院認為甲僅是調查程序中的投訴人而不是利害關係人,認定其不能依據《行政程序法典》第63條及第64條的規定有權獲得查看該調查程序中取得的錄影片段。此外,甲對查閱相關監控錄像亦不存在任何“直接及個人利益”,於是裁定甲請求不成立。甲不服,針對行政法院認為其欠缺“直接及個人利益”的結論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認為,構成本訴訟的標的問題在於查究在本個案中,原告是否有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中的原則性規定查看博彩監察協調局早前應其投訴而展開的調查時取得的賭場錄影片段。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66條規定,甲必須提交文件證據以證明能顯示出其有獲知其欲獲知的資訊的正當利益,在本個案,甲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他當時是否確信依據了電子屏幕的資訊作出投注,又或如何因該電子屏幕的資訊造成損失及哪些損失等。另外,本案所涉及的賭博方式為百家樂,一如其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特許經營的賭博場所可經營的賭博活動般,純粹屬幸運博彩,即其贏出可能性僅取決於賭客的運氣,而非取決於有科學理論支持的可根據先前開彩結果的推算。因此,極其量參考先前開彩結果屬部份賭客下注的考慮或習慣,若無法律規定必須展示先前開彩結果,則這些個別賭客的習慣或喜好所需者不能視之為應受法律保護的法益。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參閱中級法院第59/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