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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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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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
(根據第3/2020號法律第三條修改第22/201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三款所指場所,自2020年5月1起,豁免旅遊稅為期六個月,毋須就提供之服務向消費者代收旅遊稅,但仍需按月遞交旅遊稅M/7格式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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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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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房屋稅。(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
(根據第3/2020號法律第三條修改第22/2019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作居住用途之房屋,澳門居民可獲豁免繳納;至於酒店及同類活動、寫字樓、商業及工業用途的房屋,於扣減稅款$3,500後,再對餘款作百分之二十五扣減;非前述用途的房屋,澳門居民可獲扣減稅款$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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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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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