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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延伸程序中未給予時間補交文件 不能宣告申請無效


A公司自2018年11月30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稱“國家”)發出的專利登記簿,發明名稱為「XX模制附件」。於2019年2月28日,A公司向經濟局申請了上述發明的發明專利之延伸。在提出有關申請時,A公司繳付了延伸申請的費用,但僅提交了由國家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及專利說明書的影印本。於2019年3月4日,該公司再次向經濟局提交文件,包括:訴訟代理人的授權書、相關專利登記簿副本及專利說明書的正式證明正本。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認為A公司須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31條第2款之規定,在公布授予專利之通告後的3個月內提出專利延伸的申請,因此有關申請之最後限期為2019年2月28日。雖然該公司於限期內提交了相關申請,但其在提交申請時沒有適當附入有關專利文件的正本,直至2019年3月4日才補交相關專利文件的正本,該補交行為明顯超逾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因此該廳長根據同法第131條第5款的規定,宣告延伸專利之申請無效。A公司不服,就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宣告上述申請無效之決定向初級法院上訴。

法官認為,A公司(申請人)是適時提出延伸專利的申請,只是在提交文件方面僅提交了由國家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及專利說明書的影印本,而沒有提供文件的正本或證明書。倘若被上訴實體對有關影印本內容存疑,應通知申請人補交文件的正本,以消除自身抱有之疑問。

此外,《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9條第2款的規定亦適用於本個案,雖然同法第131條第2款內明確定下了提出延伸專利申請及提交必要文件的期限,然而,當中從未有要求申請人必須在提出申請當刻便附同相關專利文件的正本或正式證明書,如被上訴實體認為文件的正本或正式證明書屬必不可少,應當事先通知申請人作出補正,否則不能作出宣告申請無效的批示。因此,初級法院撤銷被上訴實體宣告延伸專利申請無效的決定,並將行政卷宗發還予局方以進行餘下的延伸專利申請程序。經濟局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評議會認為,此上訴標的之唯一問題是行政機關應否在宣告程序無效前,先定出合理期間以便申請人能補交尚欠的所需文件,和只有在該期間過後,申請人仍未補交文件的情況下方可宣告程序無效。就這一問題,本院完全認同原審判決的理據,因此裁定本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中級法院第1232/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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