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欲引進摩托車頭盔銷售和使用之人士。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文件:
- 填寫第058/DDAVC表格(摩托車頭盔型號核准技術規格表);
- 遞交載明摩托車頭盔之的原廠說明書或一切技術資料;
- 遞交有關摩托車頭盔所載用之技術標準;
- 遞交申請人 (個人或商號執事人) 之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 商業企業主或法人或公司,須遞交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馬交石服務專區:澳門馬交石炮臺馬路33號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I區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 根據第16/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廢止經第36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十二條第四款;
- 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 無須繳付印花稅。
審批所需時間
- 15個工作天回覆審批結果;
- 核准的決定一經作出,將於3日內於其接待公眾的地點及其網站公佈獲核准的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並將該等型號通知治安警察局。
備註/申請須知
1. 出示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完成文件審核後,交通事務局通知申請人提交頭盔實物樣本供審核及拍照存檔,手續完成後頭盔將即時退回申請人;
3. 倘防護頭盔有面罩,則須符合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如頭盔裝有面罩,該面罩應由透明、不反光的不碎物料製成,從而可讓人看見使用者臉部);
4. 每份申請表格只可以辦理一款摩托車頭盔型號核准。
相關規劃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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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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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及營商
產品、物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