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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審理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案件情況


2020年初至今,初級法院先後受理了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案件共23宗。

當中,由刑事法庭負責審理的案件有18宗,包括:涉違反防疫措施(虛報健康申報表、離開指定觀察地點和沒有按防疫人員指示進行核酸檢測等)的案件有12宗、使用他人證件購買政府口罩的案件有3宗、以唾沫和鼻水沾污準備配售予公衆的口罩的案件有1宗以及透過網絡訛稱出售口罩的案件有2宗。

刑事法庭已先後對12宗案件作出判決。其中,違反防疫措施的案件(9宗):6名涉案被告分別被判處一個月至三個月不等的徒刑,緩刑一年;1名被告被判處三個月徒刑,緩刑兩年,緩刑條件為須於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向「澳門青年挑戰中心」支付澳門元捌萬元(MOP$80,000.00)作爲捐獻以彌補其犯罪惡害。另外有2名被告被判實際徒刑,其中1名被告被判違反防疫措施罪連同偽造文件罪罪成,合共判處一年兩個月實際徒刑;另1名被告則被判處三個月實際徒刑,該名被告已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1宗以唾沫和鼻水沾污準備配售予公衆口罩案件的涉案被告被判處十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另2宗使用他人證件購買政府口罩案件的涉案被告,其中1名被告被判罪名不成立,另1名被告則被判處六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六個月。

其餘6宗案件已排期待審。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第4款和第6款規定,因第15條第2款規定而要求相關人士接受強制隔離措施的決定,應在72小時之內連同相關依據送交初級法院進行確認,而有關確認具有緊急性質。自今年年初,民事法庭一共受理了5宗因相關人士拒絕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而被實施強制隔離措施,繼而由衛生局向初級法院請求確認有關措施的案件。經審理後,民事法庭對相關案件中當局實施強制隔離的防疫措施的決定均予以確認。

參閱初級法院第CR3-20-0095-PCC號案、第CR1-20-0107-PCS號案、第CR2-20-0115-PCC號案、第CR3-20-0116-PCS號案、第CR1-20-0119-PCS號案、第CR3-20-0119-PCC號案、第CR4-20-0125-PCS號案、第CR4-20-0127-PCS號案、第CR3-20-0131-PCS號案、第CR2-20-0135-PCS號案、第CR5-20-0003-PSP號案、第CR3-20-0209-PCS號案、第CV3-20-0010-CRA號案、第CV2-20-0064-CRA號案、第CV1-20-0067-CRA號案、第CV2-20-0067-CRA號案和第CV2-20-0077-CRA號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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