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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保安司司長對洩密警員科處的撤職處分


甲為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2019年1月28日,在針對其開立的紀律程序內,預審員結合經刑事法庭法官批准而取得的甲涉嫌違反職業保密並向他人洩露該局機密資料的相關案件資料,證實甲曾使用其同事乙之工作電腦,並插入USB閃存試圖索取電腦內的機密資料,而經該局電腦法證處技術人員協助,證實在甲身上所搜獲的閃存於2018年3月23日曾插入乙的工作電腦內;此外,亦證實甲所使用之流動電話內,有兩條曾協助他人查核該局案卷資料的“微信”對話,其中第一條“微信”的對話內容為協助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查核某案卷內的資料,並向該名男子洩露了該宗案件兩名嫌犯的口供內容,而第二條“微信”的對話內容為協助他人查核另一名人士的資料。預審員分析認為已有充足證據顯示甲向他人提供工作的機密資料,違反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所規定的熱心、服從、忠誠和保密等一般義務及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14條第1款所規定的特別義務,符合前述《通則》第315條關於強迫退休或撤職之規定,因甲未具有為退休之效力而計算之15年服務時間,故此建議對甲科處撤職處分。

保安司司長於2019年2月8日作出批示,對甲科處撤職處分。

甲針對相關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認為上述批示存有事實前提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及違反適度原則,請求撤銷相關批示。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轉用檢察院的意見指出,甲因實施上述行為而被初級法院合議庭透過已轉為確定的裁判裁定觸犯1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結合第5/2006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司法保密罪,判處1年實際徒刑。不論是附隨本案的行政卷宗(即對甲所展開的紀律程序卷宗)所載的資料,還是初級法院相關刑事卷宗已確定生效的有罪判決,均充分證實甲曾作出了被指控的違紀事實。甲身為警務人員,肩負維持社會秩序、打擊犯罪的重責,然而卻知法犯法,向他人洩露偵查資料。有關行為屬嚴重的違紀行為,因此對其科處撤職處分的決定是正確和恰當的。而甲所作出的解釋,特別是說在“微信”對不知名人士作回覆是胡說或隨意編造的解釋,是完全不合理且不可信的。基於此,被訴行為不存有任何事實前提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及違反適度原則的瑕疵。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訴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285/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