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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案嫌犯被追究刑責


日前,警方偵破一宗涉嫌偷拍女學生的案件,並已將涉案男子移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顯示,警方接獲一名女學生舉報,指放學途中被一名男子尾隨並多次用手機偷拍。警方經調查後查獲一名涉案的本地男子,並從其手機之內發現數千張涉嫌偷拍女學生的照片,就此,警方隨即將事件通報各學校,其後,再有數名女學生懷疑被該嫌犯偷拍而向警方報案追究。

經初步偵查,檢察院以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91條規定及處罰的“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進行立案,相關犯罪最高可被判處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

經對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因應案件涉嫌侵犯學生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嚴重性質,為防止嫌犯繼續進行類似的犯罪活動,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嫌犯採取定期報到等系列強制措施。按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案件將適時送還檢察院,以繼續相關刑事偵查措施,包括追查嫌犯手機之內的偷拍影像涉嫌侵害更多被害人權益的系列問題。

根據《刑法典》規定,偷拍行為除可觸犯上述“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之外,倘有關行為涉及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尤其是侵擾他人家庭生活和個人私生活方面的隱私,如偷拍他人樣貌、身體隱私部位、使用衛生間或淋浴,又或對他人的私人空間進行偷拍等未經允許的拍攝行為,亦可構成《刑法典》第186條規定和處罰的“侵入私人生活罪”,並可同樣處以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的刑罰。

檢察院統計資料顯示,於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間,檢察院針對偷拍行為以 “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或“侵入私人生活罪”提出控訴的案件合共24宗,被控訴人數共24人,目前已有8宗案件的行為人被法院判處罪名成立,當中有部份行為人被判處實際徒刑並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偷拍行為屬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檢察院在此作出提醒,任何人切勿以身試法,否則須承擔刑事責任,留有案底並需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同時,檢察院亦呼籲市民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倘遭遇或發現任何偷拍行為,應立即向警方或檢察院舉報,以便刑偵部門可及時對相關違法行為啟動偵查程序並追究行為人的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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