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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理工學院為晉升副教授而設的公開考核的結果


甲參與了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為晉升(電腦學課程)副教授職級而設的公開考核。2015年5月27日,典試委員會透過公告公布合格准考人名單,甲隨即針對該名單向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提起上訴。2015年6月23日,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作出決議,議決甲提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並透過公函將該決定通知甲。

甲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行政法院指出,根據《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第19條第1款b項、第4款、第5款及第6款之規定,在不超過最多兩小時之面試考核中,准考人應獲給予60分鐘之時間上限,以針對所選擇之題目進行介紹及分析,且可因應典試委員會成員就其題目提出的討論,獲對等給予一致的時間以作回應。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之行文表述,難以將准考人就提出的討論作回應之時間,包含於其所選擇題目進行介紹及分析之環節內。然而,在該次公開考核中,典試委員會將四名准考人的專業面試考核時間訂定為4個小時(即每名准考人的考核時間為60分鐘),當中演示及答問環節時間分別為30分鐘,顯然未有遵守法定選定題目之演示時間準則。行政法院認為公開考核中准考人專業面試演示環節出現之不規則情況,無可避免妨礙司法上訴人充分利用法定時間向典試委員會展示其專業知識能力,限制典試委員會作出符合法律規定之面試考核,以致不能達到該考核之目的,從而不能降格為非根本性手續。基於此,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及《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第1款d項之規定,被訴行為應予撤銷。基於此,行政法院裁定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撤銷被訴行為。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認為原審判決錯誤適用法律。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引用檢察院就有關問題出具的意見指出,典試委員會雖然不當地縮減了面試演示時間,但由於有關縮減並非只是針對甲一人作出,相反適用於所有投考人;另外,在收到面試時間的通知後,甲也接受了相關的縮減,且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故不能其後以此為由針對投考結果提起司法上訴。基於此,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就司法裁判提出的上訴部分成立,廢止原審判決,並維持被訴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873/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