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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樓宇廣告應遵守法律規定,內地樓宇廣告須“五證”齊全

消委會宣傳圖文包

近年不少澳門市民在境外購買物業,而市面宣傳非本地樓宇的廣告日益增加,經濟局向多個媒體機構、廣告業、房地產中介及團體發函,提醒業界應遵守的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經濟局重申,在澳門宣傳非本地樓宇廣告須符合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下稱“廣告法”)的規定,包括廣告信息應符合真實性原則,並須載有交樓期限及售樓條件、出售單位的實用面積等內容。業界應遵守盡職謹慎的義務,如發現違反“廣告法”規定的廣告,行政當局將依法作出處罰,且不排除違法者須承擔倘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如屬內地樓宇廣告,廣告內亦應以清晰可見的方式載有“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編號以及“廣告法”第17條(關於樓宇廣告)的規定所要求的資訊。

消費者委員會亦提醒市民應留意樓宇廣告內是否載有上述資料,不要輕信售樓廣告,以保護自身權益。

新出版的一期《澳門消費》介紹內地規管預售樓花,開發商必須具備及出示上述“五證”,消費者可登入消委會網頁( www.consumer.gov.mo )瀏覽相關資訊。如需查詢“廣告法”相關資訊,可瀏覽經濟局網頁(www.economia.gov.mo)或致電2871 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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