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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許可

經招商投資促進局申請而獲批「居留許可」人士申請《居留許可證明》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可由利害關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申辦。
    1. 除未成年人由父母代理之情況外,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若利害關係人未能親往當局辦理申請,其父母 / 監護人或其他代理人須遞交利害關係人相片一張(一吋半白底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近照)。
  2. 必須出示文件: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3. 必須遞交文件
    1. 曾經辦理“延長「逗留許可」(居留許可申請人士待決期間申請)”的人士
      1. 「招商投資促進局」發出的《居留許可批准通知函》影印本;
      2. 利害關係人用作申請「居留許可」之有效護照 / 旅行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及載有備註訊息之內頁)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註:於領取《居留許可證明》時,必須帶備上述證件的正本作核對。】
      3. 利害關係人可選擇現場免費拍攝電子相或遞交一吋半白底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近照1張;
      4. 若利害關係人的在澳地址或身份資料有變更,則需透過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作出申報或更改身份資料申請表(DARP/DARP M-2)提出申請,並附上住址證明、出生證明或婚姻狀況證明等佐證文件影印本。
    2. 不曾辦理“延長「逗留許可」(居留許可申請人士待決期間申請)”的人士
      1. 除了第3.1.1.至3.1.4.項文件外,亦應遞交已填妥之《身份資料聲明書》(DARP M-1)
        【註:
        (1) 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聲明書》表格;
        (2) 利害關係人需於接收申請之人員面前簽署該聲明書,以確認資料屬實。若其未能親臨簽署,可由有權限當局鑑證其在該聲明書(已適當填報有關資料)上之簽名,或由合法代理人填報該聲明書,後者需附同經鑑證之授權書及利害關係人之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未婚者除外)及在澳地址證明等佐證文件影印本。為免因欠缺資料或資料有誤而延遲《居留許可證明》之簽發,應準確申報身份資料。】
      2. 受理人員會為利害關係人套取十指指模(適用於親臨辦理手續人士;五歲以下人士豁免)。
  4. 表格下載
    1. 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2. 更改身份資料申請表(DARP/DARP M-2)
    3. 身份資料聲明書(DARP M-1)
  5. 附件文檔
    1. 《接收申請收據》式樣
    2. 《居留許可證明》式樣
    3. 《澳門居民身份證》式樣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網上系統: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網上預約系統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郵寄或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7個工作日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當局接收申請後之處理:
    1. 當局接收上述文件後,會簽發《接收申請收據》,以載明領取《居留許可證明》日期等事項;
    2. 待核實已收到「招商投資促進局」通知治安警察局利害關係人獲批居留許可之函件,以及程序中所需文件及資料齊備無誤後,當局便會製備《居留許可證明》。利害關係人需親身前來領取;
    3. 若在核查時發現資料有誤,當局人員便會通知利害關係人補交相關佐證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離婚證明或配偶之死亡證明等)。故此,只有待交妥欠缺文件及不規則情況得到修正後才可簽發《居留許可證明》。
  3. 居留許可生效日:當局作出批給居留許可之批示日期(但批示內另有註明者除外)。
  4. 《居留許可證明》的有效期為90日,利害關係人應在有效期內領取該證明,否則等同放棄「居留許可」且導致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居留許可。
  5. 利害關係人領取《居留許可證明》後,應在有效期內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居民身份證,不遵守有關規定者,科澳門元300元至500元的罰款,且每逾期一日,增加澳門元50元罰款,但以澳門元15,000元為限。當利害關係人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補發《居留許可證明》時,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規定,有關之補發費用為正常費用的兩倍(即澳門元400元),如補發申請具合理解釋,尤其是遺失或損壞不可歸責於持有人時,收取的費用為正常費用的一半(即澳門元100元)。
  6. 《居留許可證明》上所載之居留許可有效期:按照有權限當局之決定,但法律規定最長為3年。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03 15:29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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