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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境許可證明

申請 「證明申請人正辦理申請之聲明書」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可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辦理;
    2.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聲明書 / 申請書(DARP/DARP M-3)
    2. 申請人之有效證件影印本。

附註:

  1. 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站/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2. 申請書中須載明申請人之身份資料、擬證明之事實、證明書 / 聲明書之用途。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星期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1樓K區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郵寄或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2小時<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 親臨領取;
  2. 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4-02 11:2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